学习型社会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社会领域完全是行政力量和行政基础在发挥作用,社会生活的运作也依赖于行政系统。这导致了社会自身的组织能力赢弱,甚至社会本身的存在空间也被行政力挤压得十分狭小。近十年来,这种行为惯性在学习型社会建设过程中得到不同程度反映。据此,当前我国学习型社会建设,在继续发挥党政主导力的同时,重在发育社会性,激发社会活力,把属于社会的还给社会,充分发挥社会成员及其组织的主体能动性。具体可从如下四方面努力:
1、强化“社会性”在学习型社会建设中的核心理念。我国近现代史表明,以政治整合替代社会整合的“总体性社会”是一种结构分化程度很低的社会。这种社会体制模式,尽管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对我国治乱有着历史作用,然而如今,上述社会体制模式已不适应现代化建设,存在着种种弊端。为此,国家、市场、社会三者必须分离。纵观世界,这种分离已成为历史的必然。我们应承认社会,承认社会的自治逻辑。承认社会建设的自身规律。作为一种基础性的社会建设——学习型社会建设,就应牢固树立“社会性”这个核心理念,并渗透于建设的全过程,指导建设工作。
2、积极而有效地培育社会学习主体,并发挥作用。社会建设理论表明,社会建设根本在于社会主体的培育;学习型社会建设根本在于社会学习主体的培育。一是巩固和发展各类各层次终身教育与学习志愿者队伍。在原有的基础上,应建立和完善招募、培训、服务、评估、激励、退出等系列的长效机制;在学习型社会建设中,建立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二是积极引导社会成员建立各种形式的学习型组织,特别是“草根性学习团队”,实施“百姓话百姓、百姓育百姓、百姓引百姓”、“草根”服务“草根”的方针,以达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境界。
3、释放足够的学习型社会建设的自治空间。学习型社会建设要重在发育社会性,政府就得释放足够的社会自治空间,让社会力量有用武之地。可以发动社会资本、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等资源和力量广泛参与和互动,应对社会成员多样化增长的需求,为终身学习公共服务的落地和到位提供平台。改变由政府包办的“单力”推进模式,转变为由政府主导下的“多力合一”的推进模式。
4、正确把握政府的“主导度”。在学习型社会建设过程中,政府发挥宏观的主导作用,体现在:编制规划、制定政策法规、保障投入、督查评估等。政府工作重心应集中于“导”,贵在“导”。导者,引导转化,应着力引导社会成员及其组织发挥主体作用,由“要我学”“要我建”转化为“我要学”“我要建”,而不是为了显示政府的重视,凡事均由政府大包大揽,奋战在工作和活动第一线,这在客观上挤掉了市场、社会的地位。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应各司其职,各守本分,互补互动,相互制衡,这才是科学而有效地建设学习型社会的正确选择。
(摘自《成才与就业》2012年3月A版)
[1] 叶忠海:教育部社区教育专家组成员、华东师范大学教授
文/叶忠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