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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职院校开展自学考试本科助学的定位思路

作者:   时间:2013-11-18

论高职院校开展自学考试本科助学的定位思路

余玲玲

华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摘 要】本文通过对高职高专教育与自学考试本科教育进行沟通的必要性分析,指出高职高专院校在与本科大学联合开展自学考试本科助学中必须进行准确定位,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探寻正确的助学思路,以实现相沟通教育在培养人才上的双赢。

【关键词】高职高专 自学考试 相沟通 定位 思路

当前,在经济全球化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高职高专教育在我国得到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空前的发展。国家较早就提出“要狠抓职业教育”,以实现2010年……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占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一半以上”的发展目标。但着眼于教育的分类分层发展,避免高等教育体系单一化,教育部也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规定“高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本科学校”,因此,高职高专教育虽然拥有良好的发展机遇,但也面临着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与此同时,受高等教育大众化等影响,各种高等教育形式竞相发展,自学考试发展受到极大冲击。在这种情况下,积极开展自学考试本科教育与高职高专教育相沟通(以下统称相沟通),成为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教育双方发展的内在需求和时代诉求,它既开拓了自学考试发展的新路子,又为开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的衔接与沟通,建立人才成长‘立交桥’”开辟了新的途径,体现了终身教育的学习理念和现代继续教育的特点。因此,目前相沟通这一举措受到高职高专院校师生的广泛欢迎和支持,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因为对这一新措施的发展定位不明确,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认真思考和应对。为此,本文试就高职高专院校在与本科大学(即自学考试主考学校)联合开展自学考试本科教育助学工作中的定位、优势及思路谈点个人见解。

一、高职高专院校开展自学考试本科助学的定位

积极与本科大学联合开展自学考试本科助学工作,对高职高专院校而言,既为学生创建了提高学历层次、增强就业竞争力的平台,又为社会培养了复合型人才,增强自身综合办学实力,是双赢策略。但在积极开展的同时,作为高职高专院校本身必须找准助学工作的定位,不能盲目发展。

(一)必须在办好高职高专教育的前提下开展自学考试本科助学工作。

努力联合本科大学、积极开展自学考试本科助学对促进高职高专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对高职高专院校而言,优质的高职高专教育才是其开展本科助学的首要前提,只有在保证自身专科教育任务和质量下,才能有效地开展本科助学工作,否则就会本末倒置。要把握好这一点,必须注意两方面内容:1、高职高专院校自身专科教学计划必须是完整、独立的,不能因开展自学考试本科助学而用自考本科考试计划取代高职高专专科教学计划,扰乱整个高职高专正常的教育秩序,影响整个高职高专院校的培养体系和目标;2、学生必须在学有余力的原则下参加相沟通学习,确保有能力兼顾专、本科的学习而不是盲从,从而影响自身整个专科阶段学习计划或是降低专科学习质量标准。

(二)必须立足于构建继续教育体系的基础上开展自学考试本科助学工作。

当前很多高职高专院校认识到与本科大学联合开展相沟通教育的重要性并积极发展。但高职高专院校开展自学考试本科助学,必须是在继续教育的框架和视野下,凭借自学考试开放性、灵活性和针对性等特点,着力于培养相沟通教育人才。因此,高职高专院校必须注重自学考试本科助学质量和它的社会效益,在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上,应将培养人才这一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决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一种短期创收工具,要从战略高度认识到本科助学的重要意义,着眼于实现相沟通工作的长远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三)必须在积极探求科学的相沟通教育人才培养方案基础上开展自学考试本科助学工作。

高职高专院校如何在主考学校的指导下积极开展自学考试本科助学,实质在于如何构建高职高专教育与自学考试本科教育之间的立交桥。具体来说,就是如何制定相沟通教育的人才培养方案,实现二者之间的有效沟通。笔者以为,在探求相沟通教育的培养方案上,应主要做好两方面的沟通工作:1、在专业选择上,参与相沟通的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应充分体现和贴近高职高专教育的专业特点和培养目的,以应用型、技术型专业为主,切忌只顾眼前利益,不考虑社会需求,认为只要毕业率高的专业就是相沟通所要选择的专业。对学生而言,也要防止只追求文凭的急功近利思想,使相沟通教育偏离自身的培养目标。2、在课程衔接上,应组织专家和权威机构认真对比相沟通专业高职高专课程和自学考试本科课程,在课程名称、学分设置、教材内容和教学时数等方面的相似度与差异度,科学论证出相沟通专业的互认、免考课程,搭建好二者在课程衔接上的立交桥。

二、高专高专院校开展自考本科助学的优势

(一)高职高专院校为自学考试本科助学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本科大学与高职高专院校联合助学,比与一般社会助学或培训机构联合办学更能取得教育主管部门的信任,因能参加相沟通助学的高职高专院校都是经过省教育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批准并评估合格的院校,有较强的制度保障。客观上,高职高专院校具备开展本科助学良好的硬件设备和软件资源,助学质量较高;主观上,高职高专院校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是校方行为,法人是高职高专院校本身,管理部门为高职高专院校行政机构,乱办学、乱收费等扰乱助学市场的不规范性行为发生几率较小,助学信誉度高。这些都使高职高专院校在申请获批设为助学点、开展助学宣传、吸引生源等方面具有更大优势。

(二)高职高专院校为自学考试本科助学提供了更优质的教育教学资源。

高职高专院校作为专科办学实体,在与本科大学联合开展自学考试本科助学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教育教学资源,实现高职高专教育与自学考试本科教育在师资队伍、管理队伍、教学设备、教学场地等多方面的资源共享,确保助学质量。这是高职高专院校开展自学考试本科助学最突出、最有利的优势,它有助于自学考试助学最大程度上实现自身社会效益,避免因缺乏教育教学资源而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行为,从而开拓了自学考试助学工作新的生长点,促进了自学考试的可持续发展。

(三)高职高专院校为自学考试本科助学创建了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

作为课堂教学的一种延续和补充,校园文化是大学另一重要的育人环境。高职高专院校联合本科大学开展自学考试本科助学,将助学点设在校内,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为其助学提供了浓厚的育人氛围。参加相沟通助学的是高职高专院校高年级学有余力的在校生,在身份上具有专科生和本科生双重性:一方面,他们可以参加学校为专科生开展的一切校园文化活动;一方面,也可借助学校的教学、生活场地与设备(如食堂、图书馆、操场、课室、宿舍),自组助学班学生开展一些校园文化活动。由于都是校内生,在班级管理和班级建设上也十分有利。

三、高职高专院校开展自考本科助学的思路

一)健全运行机制,为开展自学考试本科助学提供完善的服务支持体系。

高职高专院校应充分利用自身制度、教育教学资源、校园文化等优势,在与本科大学联合开展自学考试本科助学中为其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和服务支持体系,达到教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文化育人等多重目的。在教学上,选派合格教师对助学班学生进行辅导;在管理上,建立专门的班级管理制度,指派专职班主任对学生的学习、学籍进行全面管理与指导;在服务上,以人为本,做好学习咨询、辅导、报考、毕业申请等工作;在文化建设上,开展丰富多彩的班级活动和各种形式、多种内容的讲座,丰富助学班的课外活动。

(二)循序渐进,努力寻求与自学考试本科教育相沟通的最佳契合点,真正实现高等教育两种不同形式、不同层次之间“立交人才”的培养。

身为两种不同形式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与高职高专教育存有一定的差异,二者在课程特点、学习习惯和培养方式上有明显不同:自学考试课程注重知识的理论性和系统性,高职高专课程注重学习者的能力培养和实践训练;自学考试主要通过学生自学突出学生独立学习和自主解决问题的个人能力,高职高专教育主要在教师的引导和传授下,学生依照书本理论知识进行实际操作和技能训练。在这种情形下,如何寻求二者沟通的最佳契合点,是高职高专院校开展助学工作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笔者以为,要实现两种教育的真正沟通,重要的是需做好相沟通教育的专业选择和课程衔接,专业选择必须以高职高专专业为导向、贴近高职高专专业,课程衔接一定要体现科学性、交叉性和渗透性,为培养“立交人才”孕育条件。

(三)做好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处理好相沟通教育的数量与质量、规模与效益、短期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等关系。

数量与质量。质量关乎两方面:一是在与本科大学联合助学状态下高职高专本身专科教育质量。不能盲目开展本科助学,导致数量失控,影响自身专科教育教学;二是与本科大学联合助学状态下自学考试本科教育质量。在数量适度的情况下,不能应付了事,要认真组织助学,保证培养质量。另外,从学生角度而言,要防止不管专业是否对口、不顾学术水准、唯文凭是论的急功近利思想,确保助学质量。

规模与效益。当前,高职高专院校联合本科大学开展自学考试本科教育助学工作正逐步铺开,规模越来越大,相沟通专业也从开始贴近高职高专的专业扩展到自学考试的大部份专业。在这种情况下,处理好规模与效益特别是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和迫切。切忌只顾规模与经济效益,而将最为重要的社会效益、人才效益弃之一旁。

短期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相沟通教育本质上是一种继续教育形式,这种培养模式能否在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中实现长远发展,既需要我们对其准确定位并充实其发展内涵,切实处理好上述两对关系,同时还要充分兼顾社会各方面因素,从培养质量、社会就业和业后的社会评价反馈等进行全方位的调查研究和跟踪,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适时调整办学政策,及时有效地调整自身的办学举措和方式,以实现其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Z.北京. 2002.

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Z.北京. 2005.

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Z.北京.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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