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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职业与成人教育协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19-09-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珠海市职业与成人教育协会。(英文译名: 缩写:ASSOCIATION OF ZHUHAI VOCATIONAL AND ADULT EDUCATION英文缩写:AZVAE)

 第二条  本会是珠海市内职业与成人教育协作团体,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分支机构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类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团结、组织珠海市热心从事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社区教育的人士,并致力于为终身教育服务的工作者,坚持“以贡献求支持,以服务求发展”的办会方针,认真履行“宣传、研究、交流、服务”四大职能。开展业务协作,促进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和社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珠海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是珠海市教育局,并接受珠海市民政局和教育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会所设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省和市关于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和社区教育的方针政策,研究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发挥协会组织的作用,开展调查研究,为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根据我市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和社区教育发展的需要,设立课题、组织科研,开展教育教学经验交流活动,召开研讨会、评审论文,评估、推广优秀研究成果。

(四)介绍国内外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社区教育动态,促进珠海市职业与成人教育协会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开展业务咨询、人员培训等活动。

(六)为协会会员提供服务。

(七)编辑、出版、发行有关书刊和资料。建立协会网站,发布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与社区教育工作的动态信息,促进协会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主要为团体单位。也可适当吸收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愿意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领取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或称理事长)1名、副会长(或称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日〖不少于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左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行使工作职能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作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五条  本会法人代表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秘书长或者其他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贯彻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拟定本会人事、财务、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管理等各项内部规章制度;

(五)落实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六)监督实施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制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各类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方案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提出本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及秘书处下设办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

(九)提出并审议本会投资经营活动计划与方案;

(十)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筹备本会换届工作;

(十一)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提议会员的处分和对会员的除名;

(十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长和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职务:

(一)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拒不履行职责的;

(六)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并受到相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处罚的。

 第三十九条  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理事会1/3以上的理事书面提议,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罢免议案;

(二)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主持人;

(三)将理事会会议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议案;

(五)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可以邀请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其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或四名,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长(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监事)年度工作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或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长(或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通讯的形式召开)。监事会须在监事长主持并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对第三十二条(一)、(三)、(四)、(五)款所形成的报告、建议、质询及情况反映等须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或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十三条  监事长(或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正直、公正、诚实。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五)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元;

(六)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800元。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六条  在正式党员达到3名及以上的情况下,本单位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做好党的工作,并按期进行换届。在暂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情况下,本单位可通过安排党建工作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党组织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党章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本单位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党组织活动与本单位发展紧密结合,积极探索开展主题活动等有效载体,与本单位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相互促进。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激发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本单位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本单位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单位群团基层组织工作。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

 第五十八条  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管理费用列支。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撤销和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指导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二条  本会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确认。

 第六十三条  本会应当自清算报告经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四条  本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六十五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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