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职业与成人教育学会章程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梅州市职业与成人教育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梅州市内职业与成人教育学术团体,由单位会员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团结、组织梅州热心从事职业与成人教育事业的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职业与成人教育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促进职业与成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梅州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梅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会长所在单位。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职业与成人教育
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职业与成人教育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制订我市职业与成人教育研究规划,提出年度或某个时期职
业与协助成人教育研究课题,组织专题研究;
(三)根据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安排开展活动,开展与本市职业与成人教育有关的各种技能大赛、教学研究活动和评选活动等;
(四)编辑出版我市职业与成人教育研究刊物和书籍,传递职业与成人教育经验和信息,介绍有关职业与成人教育的动态和成果;
(五)加强与各地职业与成人教育研究机构联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六)开展符合本学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主要为单位会员。凡在我市开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指普通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等职业教育学校,以下同)和培训中心(学校)均可申请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凡有志于从事职教研究的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在自愿原则及自觉缴纳会费的前提下可提出加入学会申请。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愿意参加职业与成人教育科学研究和改革实践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书面通知批准入会的会员单位。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
会员未经同意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后,报市教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应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理事会第一、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的职权,其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教育局审查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选举。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市教育局审查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要,经报市教育局审查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可由副会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检查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召集主持会长会议,决定、处理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重要工作,并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会,根据本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教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教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教育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员变更
第四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人事变动离开工作岗位,由其所在单位提出变更人选申请,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变更人员。
第四十六条 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因人事变动离开工作岗位,由其所在单位提出变更人选申请,提交会长会议确认变更人员。
第四十七条 理事因人事变动离开工作岗位,由其所在单位接任人员自然变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梅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