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
粤办发〔2008〕1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促进我省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重要性
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市场功能、增强产业竞争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反映社会诉求、加强社会管理、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是整合社会资源、满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化解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2000年以来,我省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市场化改革初见成效,社会组织体系初步形成,社会作用不断增强,逐步成为一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历史起点,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新一轮地方机构改革即将启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省社会组织的发展仍然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如对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社会组织的数量、规模、质量、作用总体上还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发展的政策环境还不完备,部分社会组织政社不分、行政化倾向严重、自我发展和自我管理能力不足等。为此,必须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支持、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发展作为一项重大和长期的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按照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要求,采取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分类指导、改进监管、提升能力、强化自律、完善政策等措施,坚持在发展中规范,以规范促发展,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总体目标。力争用3-5年时间,在全省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定位准确、功能齐全、作用显著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和科学、有效、规范的社会组织监管体制和机制,实现社会组织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社会组织的科学定位和分类
本《意见》所称社会组织,主要是指依法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维权、自律等作用的各类民间组织、中介组织。根据社会组织的功能属性及特点,主要包括六类:
(一)行业协会类。指由同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保护和促进共同经济利益为目标而依法自愿组建,具有行业性、专业性、自律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社会组织。
(二)学术联谊类。指由相关组织或个人依据章程自愿组建,具有鲜明的联谊性、学术研究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社会组织。
(三)咨询经纪类。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社会和市场主体提供专业性建议、意见,或为生产要素交易提供信息、技能、设施服务,具有鲜明的经纪性、代理性和有偿性特点的社会组织。
(四)鉴证评估类。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独立提供具有公信力的资信评估服务,出具技术性评估报告,或者依据行业规范、技术标准,为社会提供鉴证、鉴定、监督、检测、检验、评价、评估和认证服务,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或其他责任,具有鲜明的独立性、客观性特点的社会组织。
(五)公证仲裁类。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公证或裁决职能,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公正性特点的社会组织。
(六)公益服务类。指承担面向社会,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服务,具有社会性、保障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社会组织。
四、积极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一)着力转变政府职能。
1.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力度。加快推进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各职能部门要逐步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转移出去。将行规行约制定、行业准入审核、等级评定、公信证明、行业标准、行业评比、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职能;法律服务、宣传培训、社区事务、公益服务等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性职能;业务咨询、行业调研和统计分析、决策论证、资产项目评估等技术服务性职能与市场监督等职能,通过授权、委托及其他适当方式依法转移给社会组织。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对各自承担的职能进行全面梳理和分解,提出职能转移具体方案,并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在部门“三定”规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中明确职能转移事项,将政府各部门不再行使和可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事项分离出去。可选择一些代表性强、运作较规范的社会组织作为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稳步推进。
2.加强指导和沟通协调。对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事项,转移出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有关社会组织设立为期3年的指导期,切实对其加强资质审查、跟踪指导和绩效管理,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指导期内发现该社会组织不具备承接条件或所转移职能不适宜由该社会组织承担时,政府部门按程序收回相应职能。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制订涉及社会组织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行业发展规划时,应主动征求和听取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二)调整优化布局结构。政府要监督、指导和促进各类社会组织合理布局和有序准入,避免无序竞争。加快建立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择优扶持,积极推动社会组织重组和优化改造,通过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打破行业、地区封锁及行业垄断。承担中介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打破部门和行业界限,按照优化、效能原则进行重组。重点推进政府所属检验、检测机构的整合,全面提高公共检测能力与水平。
(三)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抓紧制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审核后支付费用;或采取“政府承担、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契约方式。部分特殊事项在一定时期可以实行定向购买服务。为确保改革取得成效,可先在条件成熟的领域试点,在此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
(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动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资助和奖励机制,促进、扶持社会组织发展。采取购买服务、项目招标等方式,重点扶持一批具有示范导向作用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鼓励社会组织拓宽筹资渠道,增加公益积累,壮大自身实力。在加强风险控制措施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信贷支持。
(五)完善各项扶持政策。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规定给予税收政策支持。切实解决有关登记障碍。尽快研究制定适应社会组织特点的人员流动、入户、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福利、保障等具体政策措施,营造留住人才的环境和条件。逐步增加社会组织代表人士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鼓励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积极参政议政。
五、强化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一)强化社会责任意识。社会组织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增强服务社会的意识和功能,主动参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注重社会效益,面向会员、行业、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和公益支持。
(二)完善诚信自律机制。推动社会组织以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六个机制为抓手,建立自律的长效机制。按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
(三)加强从业队伍建设。社会组织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队伍素质;规范用人制度,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完善保障和激励机制,推进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和年轻化。加快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制度,规范志愿服务行为。
(四)加强党的建设。创新党组织设置形式,扩大党在社会组织中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创新党组织负责人选拔培养方式,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创新党员教育管理理念,激发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内在动力。创新党组织活动内容和载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创新党建工作管理体制,社会组织党组织以属地管理为主,依托登记管理部门成立党工委进行协管。在社会组织登记注册时,登记管理部门应要求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同步设置党组织;在年审时,社会组织要向登记管理部门党工委报告成立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和发展党员的情况。
(五)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社会组织要公开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权力强制入会、摊派会费、搭车收费、指定服务,不得擅自制定应由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设立“小金库”,不得乱收滥支、坐收坐支。
六、规范和改进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一)实施清理整顿。
社会组织必须依法设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从事业务活动。社会组织的设立实行依法登记制度。原则上由民政部门依法对行业协会类、学术联谊类、公证仲裁类、公益服务类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由工商部门依法对咨询经纪类、鉴证评估类等营利性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
原作为事业单位管理的行业协会类、学术联谊类、咨询经纪类、鉴证评估类、公证仲裁类等机构,要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粤机编〔2007〕5号)精神进行改革,逐步向民间性社会组织发展。政府部门原设立的以经营服务为主、具有竞争性和中介服务性质的事业单位,要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进行剥离和脱钩,不再列入事业单位序列。今后原则上不再设立承担中介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进一步做好社会组织入口登记工作,强化准入管理。由各类登记管理机关牵头,政府各主管部门负责,分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纳入而未纳入登记的社会组织,在清理整顿基础上限期办理登记。对名存实亡或存在严重问题,以及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组织予以撤销;对自律机制不健全、作用发挥不明显的社会组织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注销或撤销。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社会组织中任职,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结合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全面清理、严肃查处市场中介组织进行价格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搞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改进和完善监管方式。
1.明确政府监管职能。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发展规划、政策制订和综合协调。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社会组织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联合有关部门督促和监督各项政策的执行和实施;为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各类活动提供服务;推动、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要对社会组织涉及的产业发展、行业规范和业务活动等进行业务指导,配合登记管理部门强化日常监管,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规范、有序地承接和履行政府转移的职能;积极提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建议,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2.建立综合监管机制。逐步由重入口登记向准入和日常管理并重转变,健全以规范行为为重心的相关管理制度,将年检工作与日常监督、绩效管理、信用建设、执法查处结合起来。完善登记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提高监管合力和应急反应能力,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为社会组织创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3.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开展社会组织发展规范的立法调研,加快相关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步伐。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法律地位和发展空间,重点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政府资助、政府采购、资产界定、信息公开、评价体系、监管机制等进行规范。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社会组织立法方面先行先试。
(三)创新监督和管理方式。
1.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建立信用信息动态情况记录、社会评价、诚信公示和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还要建立等级评估制度。将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和遵纪守法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严厉打击中介活动中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虚假会计报表、虚假评估、虚假鉴证、虚假信息等失信和违法行为。
2.建立奖励惩戒机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社会组织奖惩机制,对诚信守法、自律严格、作用突出、社会认可的社会组织,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对在运作中出现问题的社会组织,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或撤销等处理。
3.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有重点、分步骤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工作,积极探索各类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机制和方式。政府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沟通,整合信息资源,抓紧建立和完善统一、高效、完整的社会组织监管信息系统和服务信息网络。
4.创新社会监督机制。建立与信息公开制度、财税扶持政策等相适应的社会监督体系,将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与社会参与、新闻媒体、法律手段等有机结合起来。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社会组织改革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省编办要会同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尽快提出各部门分工落实方案,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民政厅牵头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和政策措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创造更多好的做法和经验。
(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为进一步推动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工作,成立由省民政厅、省编办、省工商局、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监察厅(纠风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工商联、省科协、省社科联、省贸促会组成的省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地也要相应建立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相互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协调重要问题,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