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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广东省成人教育协会章程》修改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4-03-28

粤成教协【2014】10号

关于征求对《广东省成人教育协会章程》
修改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各位会员:
今年省成人教育协会将召开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并完成换届工作。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新的形势发展情况以及省民政厅的有关要求,拟对经2010年5月28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广东省成人教育协会章程》(可在省成教协会网站查阅,网址:gdcj.gdrtvu.edu.cn)作适当修改,现将《广东省成人教育协会章程》(修改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拨冗审阅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4月25日前复本会邮箱。

附件:《广东省成人教育协会》(修改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成人教育协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广东省成人教育协会章程
(修改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成人教育协会,(英文名称为 ADULT EDUCATION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 ,英文名称缩写为AEAGD)。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省从事成人教育(含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社区教育等,以下同)的院校、企事业单位、相关社会组织和工作者以及热心支持成人教育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结成,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团结我省各成人教育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工作者,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双百方针”,坚持“围绕中心、立足服务”工作方针,积极开展成人教育活动,为成人教育工作者和学习者服务;为成人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设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推动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广东创建教育强省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广东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和管理,接受中国成人教育协会和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开展对成人教育工作意义和作用的宣传;
(二) 开展成人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推广我省成人教育科研成果和经验;
(三) 发挥本会的桥梁、纽带、参谋、助手作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承担具体任务和工作,为政府的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 开展成人教育工作领域内的相关培训工作;
(五) 编辑成人教育刊物和有关资料,出版学术著作;
(六) 组织编写成人教育有关教材及有关辅助资料;
(七)推动和组织省际间以及与港、澳、台地区和国外成人教育组织、机构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八) 协调、沟通有关成人教育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工作,组织开展成人教育与学习活动;
(九)从事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社会服务活动;
(十) 依法管理所属分支机构,为会员提供符合本会宗旨的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省从事成人教育的院校、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组织或企事业单位,可以单位会员身份申请加入本会。
从事成人教育的专家、学者、负责人以及热心成人教育工作的人士,可以个人会员身份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成人教育科学研究与成人教育实践或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关心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积极参与成人教育科学研究和成人教育实践以及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未经同意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监事会成员;
(四)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含2/3,以下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理事的产生,原则上由单位会员推荐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确定。因特殊情况增补理事,可由常务理事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表决确定。每届理事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因故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理事,可由推荐单位向本会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产生新的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指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查和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查和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可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召集和主持秘书长会议,落实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 检查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
(六)处理本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成人教育的不同类型,下设若干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本会章程在规定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分支机构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理事会决定,聘请有关知名人士担任本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担任顾问或名誉职务的人选必须是德高望重、具备优秀品德的知名人士。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会员会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 正副会长单位会费每年 3000元;
(二) 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每年 2000元;
(三) 理事单位会费每年 1000元;
(四) 会员单位会费每年 500元;
(五) 个人会员会费每年 100元。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广东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查和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查和广东省民政厅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4年 月 日本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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